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84执291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1308109E,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照(2021)苏0684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扣划到被执行人397432元,扣除执行费后将391532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目前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需要时间寻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执2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洪健
审判员黄平
审判员沈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