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富豪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2844128-2。
法定代表人徐美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9932322-4。
法定代表人杨佳业,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富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北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市政公司工程款8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71300元。因被执行人北极公司未能按照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市政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极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2、2018年12月24日,2019年6月25日、同年7月15日、同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北极公司名下除1辆下落不明的车辆外(多案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3、同时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变现价款经债权人协商一致,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优先受偿420万元、不足部分参与分配43万元及退诉讼费71300元,共计分得款4701300元。除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5万元外,其余款项已转交申请执行人。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8571000元,已执行到位3751300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涛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