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冉某某与贵州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581民初1754号 原告:冉某某,汉族,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罗某某,汉族,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冉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冉某某已预交2027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