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581民初1754号
原告:冉某某,汉族,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罗某某,汉族,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冉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冉某某已预交2027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