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杨朝会申请执行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判决,被告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朝会报酬26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622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于2018年5月3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12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勇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