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

*先浪与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先浪,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苏081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1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