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

3893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3893号
原告: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淮阴工业新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2503348H。
法定代表人:王行德。
被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0010M。
法定代表人:陈丰盛。
原告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地方地基与基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9元,减半收取5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