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1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4721号
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2栋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1186774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22ME237591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限额88000元。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县山左口乡北古寨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共88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