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3354号
申请人:温州中旭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上岩头村灵西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QXXE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2栋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118677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温州中旭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297250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