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317某某与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2317号
原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徐孝平,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2栋1-48号,现住所地东海县水晶文化创意产业园A2-B栋。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泰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