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周增云,女,194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丁卫东,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增云与被执行人丁卫东、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卫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03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82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冯友林
审判员 储鹏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