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常广林,男,194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周增云,女,194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广林、周增云与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常广林、周增云因其近亲属常亚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77988.2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常广林、周增云因其近亲属常亚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2万元;三、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赔偿原告***、***、常广林、周增云因其近亲属常亚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66792.93元;四、驳回原告***、***、常广林、周增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54元,由被告***负担4088元,被告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3元,原告***、***、常广林、周增云负担98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5月28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投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2021年6月2日,被执行人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本院171683.9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69245.93元,收取执行费2438元,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等执行措施;
5、2021年10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变动情况;
6、2021年10月27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清楚,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10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8、2021年10月3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171683.93元外,本案尚有案款282076.22元及执行费4232元未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华
审 判 员 黄 颖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健
书 记 员 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