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4172号
原告: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YUU1Q4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南村陆家庄**。
经营者: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6678408P,,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坎路**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05A805371413,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里青路与201县道交叉口南150米/div>
负责人:王建新,该村委会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妹妹、戴惠忠,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苏开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依法送达了开庭信息,2021年8月11日,原告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1元,由锡山区东港镇正诚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