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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2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