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649号
原告: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南沈灶府前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城大道6号虹鼎万融城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东台市盐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