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
被执行人: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企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91257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东台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工程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