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6662713C,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7805K,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GQGY7P,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9)苏1282破申12号、(2019)苏128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本案执行过程中,中止对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证券、工商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并用以缴纳本案执行费2121.61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M×××××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3.2020年9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4.本院执行人员在另案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荷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207.72元,本院予以扣划并缴纳本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执行人员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产品,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编号为2015321324******4942保险产品现金价值,扣除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执行费用后,本案无可供发还的案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投保“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