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2民初5401号
原告: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6662713C,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8867805K,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GQGY7P,,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工业园区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味缘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苏味缘公司立即归还借款8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万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5日,被告苏味缘公司向我司借款800万元,约定月利率1.2%,2019年6月20日前归还。被告***、***、万佳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后被告苏味缘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分文未还,被告***、***、万佳公司亦未负担保之责。为提起本案诉讼,我司花费保全担保费14580元。
四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情况、担保情况以及已支付两个月利息的事实均无异议。现四被告同意归还该款,但经济能力有限,暂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保全担保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5日,被告苏味缘公司具条向原告借款800万元,约定月利率1.2%、2019年6月20日前归还等。同日,原告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了该款。被告***、***、万佳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苏味缘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分文未还,被告***、***、万佳公司亦未负担保之责。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花费保全担保费145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收条、保全担保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四被告现同意归还该款,但辩称无经济能力,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照准。双方对已付利息的情况无异议,现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江市苏味缘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靖江苏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33900元交至本院、将保全费5000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婷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