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民初4879号
原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袁闸村袁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科技孵化园南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耿某,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原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