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1民初3409号 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人民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吉达综合楼B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现代农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