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9行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路与育才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滨海县现代农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响水县双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行初2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