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1民初12623号
原告:常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常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0.5元,由原告常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