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金都装饰城三期A区。
被告:江苏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赵庄镇人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金都国际装饰城2-1-501。
法定代表人:梁正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下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53元,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收到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潇涵
书 记 员 车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