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21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32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昌运公司2019年5月29日起诉天奥公司、潘建芳、王加磊、丁继荣,请求判令天奥公司偿还工程款5067840元,以506784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王加磊、潘建芳、丁继荣(天奥公司三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天奥公司还款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于2019年7月4日开庭审理后,天奥公司撤回对王加磊、潘建芳、丁继荣三人的起诉,本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裁定书准许昌运公司撤回对王加磊、潘建芳、丁继荣的起诉。2019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9)苏032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天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昌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7840元及逾期利息(以5067840元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天奥公司向昌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92元由天奥公司负担。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查阅原审案卷和原审庭审录像,昌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开庭最初明确诉讼请求内容和陈述最后意见部分,均没有主张对天奥公司下欠的工程款5067840元就所建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仅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由天奥公司给付,王加磊、潘建芳、丁继荣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原告昌运公司未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原审判决未处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也不属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错误。故原审原告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综上,再审申请人昌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念鑫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郑 亮
书记员  雷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