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民初1117号
原告: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