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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江苏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民初1117号 原告: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楼区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