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6810号
原告:华某某,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其妻子。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华某某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