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12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山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冀
书记员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