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614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614号
原告: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茶蓬工业区兴茶路1号。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