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辉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易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650号 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