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485号之一
原告: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五联村。
法定代表人:王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春,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街道仁和社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4元,由兰州润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亮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