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98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二座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C6R5G。
法定代表人:陈子滔,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其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仁和社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76749719D。
法定代表人:吴亚成。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1元、保全申请费2367元,合计5788元,由原告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幸华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凤华
书 记 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