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融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吴亚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德融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富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歌,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德融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2021年7月29日起,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0年7月3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滨海县学府壹号小区31号楼的803室、903室、1003室、1103室、804室、904室、1004室、1104室共计8套房产在509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严加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唐将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金帅
书 记 员 周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