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4377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2月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6702507K,住所地泗洪县太平镇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升,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东传公司施工队长,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案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小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娜拉书记员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