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9345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尚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714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