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4民初2962号
原告: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东兴物资市场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7382650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蒋庄,现住睢宁县,余项不详。
被告:江苏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睢宁县桃岚化工园104国道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819625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盛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睢宁县桃岚化工园朱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929050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