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4民初2962号 原告: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东兴物资市场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7382650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蒋庄,现住睢宁县,余项不详。 被告:江苏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睢宁县桃岚化工园104国道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819625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盛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睢宁县桃岚化工园朱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929050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鼎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