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禄之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负责人:高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美秀,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禄之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禄之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