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盱执字第0510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管镇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发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