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488号
申请人***,农民工。
被执行人***,农民工。
被执行人江苏恒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永基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江苏恒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