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474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8号锦湖大厦商办楼H-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2元、保全费2427元,合计5939元,由原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