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0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刘峰),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银建林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鼓楼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府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孙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延长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开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邵军),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州银建林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