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催7号
申请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58号2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00100041/21782172、票面金额人民币9000元、出票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崇川科技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申请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赛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