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995号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汤倩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颖,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802、B803。
法定代表人:顾红星。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诉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益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宏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宏益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