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89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昆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58580217。
法定代表人:胡良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亦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03874979。
法定代表人:顾红星。
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