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2914号
原告***。
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405。
法定代表人顾红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