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582行初143号
原告江**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405室。
被告常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215号。
第三人***,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暂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其诉讼请求,对其诉讼请求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