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8615号
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28471T,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晶雪节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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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