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81执63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启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68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启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启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474.7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