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78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财智天地园一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6832455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7民终18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193740.1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