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重庆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3480号
原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按40%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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