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民初85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久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套楼复兴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代文动。
原告***与被告江苏久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嘉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