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01民初387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街北六街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二连浩特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黄河(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赛西亚拉图
审 判 员 莘 富 生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英 杰